民用燃气综合保险
2025-04-17 次
民用燃气综合保险
保障方案
标准版
保障责任
财产损失
在保险期间内,由于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、爆炸或者使用民用燃气设备泄露,造成坐落或存放在本保险载明的地点内,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本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标的,及为减免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、合理的费用,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,在赔偿限额10万元内予以赔偿。
第三者责任
在保险期间内,由于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、爆炸或者使用民用燃气设备泄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,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,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。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万元,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/人,无人数限制。
意外伤害
在保险期间内,由于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、爆炸或者使用民用燃气设备泄漏,造成在保险房屋内民用燃气的注册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死亡、伤残或医疗救治的,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,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。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/人,无人数限制。
附加额外租房费用
在保险期间内,由于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、爆炸或者使用民用燃气设备泄露,造成载明地址的房屋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,导致被保险人需在外临时租房的,保险公司按照人民币60元/天/户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,每年最长不超过60天。
附加家庭辅助金
在保险期间内,由于使用民用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、爆炸或者使用民用燃气设备泄露,造成载明地址的房屋因保险事故而成为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时,保险人按照5万元保险金额负责赔偿。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评定标准适用《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》和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》。